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自民國96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如中低收入補助金、殘障津貼、保險年金及政府輔助金等),並提出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96年7月起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證明、其他收入證明。
二、債務人之合會契約書、會單(應記載會首及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互助會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日期、標會方法、標息)與繳納合會金之證明文件,並陳明債務人合會所得之款項流向為何。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例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等)費用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投保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之母親 彭月嫦 與父親 李慶樹 之全戶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如中低收入補助金、殘障津貼、保險年金及政府輔助金等。)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母親彭月嫦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弟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借貸金額30萬元予 徐水城 之時間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八、說明協商不成立之意願低落為何,並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些商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家人或自己健康問題致龐大費用之證明。
十、聲請人受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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