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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