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鴻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王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陸佰陸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