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巫桂芬
鄭皓仁 鄭詠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上訴人 鄭念國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3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楊境碩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