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 張黎美 妹
余黎月鳳 黎淑美 范 黎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被告 黎德榮
黎茂雄 黎德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