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 李慧玲 被告 楊均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范煥堂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 李慧玲 被告 楊均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