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7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紫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陸個、紙浴巾壹疊、按摩乳液壹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意圖營利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低度行為,為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貪圖一己私利,無視法律禁令,於網路上從事媒介、容留女子以從事性交行為,危害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保險套6個、紙浴巾1疊、按摩乳液1瓶等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客人至店面消費所用,業據證人SAENNGAMYAOWANA於警詢表示係老闆所有無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為警查獲時,係員警喬裝而與被告聯絡,自無實際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163號
被 告 甲○○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向不知情之 林育民 承租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並雇用泰國籍女子SAENNGAMYAOWANA在上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即由男客以性器官插入應召女子性器官至完成射精)及「半套」(由應召女子為男客以口交方式至完成射精)之色情性交易,收費方式每50分鐘為1節,「全套」性交易每次新臺幣(下同)2400元,並由甲○○分得1300元,「半套」性交易每次1800元,並由甲○○分得1100元,以此方式營利,嗣於110年12月23日16時30分,為警在上址查獲泰國籍女子SAENNGAMYAOWANA,並起獲未使用之保險套6個、紙浴巾1疊、、按摩乳液1瓶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妨害風化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以外之人SAENNGAMYAOWANA、林育民於警詢陳述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查獲照片、被告與SAENNGAMYAOWANA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捷克論壇性交易訊息內容列印資料、現場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檢察官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