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被告 劉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原第3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再主張上開聲明(見本院卷第90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新臺幣(下同)1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1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23%計息;(2)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2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23%計息;(3)借款10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1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83%計息;(4)借款1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2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23%計息。被告就上開各筆借款,倘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應給付按前揭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借款(3)、(4)部分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借款後,自108年2月27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上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現行月定儲利率指數為1.06%,故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借據、約定書各4份、存款交易明細1份、交易明細查詢4份、原告放款利率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6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如前所述之款項,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編│原借款本金│借款│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號││起迄日││││├─┼─────┼─────┼─────┼─────────────┼──────────────────────┤│1│190,000│106.10.27│167,108│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按週年利率2.29%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116.10.27│││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7,000,000│106.10.27│662,643│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按週年利率2.29%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126.10.27│││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3│1,050,000│106.10.27│932,424│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按週年利率3.89%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116.10.27│││9個月(含)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4│1,300,000│106.10.27│1,226,199│自108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按週年利率2.29%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126.10.27│││9個月(含)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