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德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玉枝 間因本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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