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告 陳華芬 (原名: 陳品汶 、 陳日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2,318元,及其中49萬9,525元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4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