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旻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旻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旻修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