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33、821號原告 吳潔安 被告 張佳文 上列被告張佳文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吳潔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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