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10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高文才 律師被告 游美子 死亡前住苗栗縣○○市○○街○○巷○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游美子上開被訴詐欺等案件,因其係於民國107年5月27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