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順捷汽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泓杰 (原名 蕭澔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蕭泓杰(原名蕭澔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順捷汽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三紙(支票號碼:HN0000000、HN0000000、HN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其中系爭支票之一(票號:HN0000000)之發票人為順捷汽材有限公司,蕭泓杰(原名蕭澔傑)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蕭泓杰(原名蕭澔傑)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就系爭支票之一(票號:HN0000000)部分,聲請人與蕭泓杰(原名蕭澔傑)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該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