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債權人 朱璧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自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房租、水電瓦斯費之釋明文件(如租賃契約及費用單據等影本)。
二、請求利率之依據(查黃自南未於債權人提出之欠費說明書上蓋章或簽名,若無法釋明,請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
5%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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