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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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賴進淵代理人陳冠蓁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宗義代理人陳冠蓁債務人邱淑貞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