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黃許○○住雲林縣○○市○○里○○路00號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 律師被告黃○○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8日陳報找到重要證據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爰依其聲請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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