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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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珈綺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 邱正良 │上海商業銀│民國94年11月│5萬元│0000000││││行屏東分行│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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