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亞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4日聲請狀所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借貸人為 葉偉弘 ,非相對人杜亞倫,請重新提出正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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