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政峯 即 謝欽材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明峰 即謝欽材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淑怡 即謝欽材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憶如 即謝欽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政峯即謝欽材之繼承人、謝明峰即謝欽材之繼承人、蕭淑怡即謝欽材之繼承人、謝憶如即謝欽材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謝欽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