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原告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被告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
蔡旻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8,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尚欠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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