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上訴人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安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東倫 、 邢高陞 因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