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聯眾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治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