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黃嬿樺黃豔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前開金額的裁判費,抗告人沒有在提起抗告時一併繳納,本院因此依法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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