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長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教來 訴訟代理人 趙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卷宗、109年6月9日公告之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支票附表:110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長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9年2月15日│60,000元│AR0五四九三八│││1│ 司黃教來 │壢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