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7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