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潤選任辯護人朱秀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潤前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夥同 陳文華 ,佯以急欲租借攝影器材拍攝影片為由,向 華天灝 經營之旋轉木馬多媒體工作室詐取攝影器材一批,繼於同年月18日夥同陳文華、 朱璟祥 ,佯以急欲租借攝影器材拍攝影片為由,向 熊志昂 經營之精采視聽器材有限公司詐取攝影器材一批,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26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3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均宣告緩刑2年,於105年6月2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前即104年11月19日夥同 林哲安 、陳文華以同上方式,向藏鏡頭國際有限公司詐取攝影器材一批,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11月17日確定。本件受刑人為首揭詐欺犯行後,又於104年11月19日再犯詐欺罪,經法院科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惟審認是否「得撤銷」之實質要件,厥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邱俊潤於104年11月17日、同年月18日先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26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3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均緩刑2年,於105年6月28日確定(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4年11月19日更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11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惟本院斟以受刑人前、後案所犯雖均係詐欺取財罪,然前案之犯罪時間為104年11月17日、同年月18日,後案之犯罪時間為同年月19日,時間接近,且方式雷同,均係僅聽從另案被告陳文華之指示之配合地位而為上開犯行,而於此期間後,則無任何涉犯他罪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該等3次犯行係於同一時段,思慮不周之非法犯行;又受刑人於前案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亦表示同意對受刑人從輕量刑,故承審法院從寬予以宣告緩刑;於後案犯後亦始終自白犯行不諱,且未朋分犯罪所得,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實際負擔賠償金新臺幣30萬元,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業已完全填補,並經告訴人迭表示原諒被告,並希望法院給予自新機會等情,均據各該判決書記載綦詳,依受刑人積極彌補其所造成損害之行為觀之,在在足見受刑人確有悛悔實據,並盡力彌補己過。由於前開受刑人於104年間犯案時年僅21歲,思慮確實不周,其後受刑人於105年取得大學學位、106年取得中國傳統民俗調理協會會員證書、目前有固定工作收入等情,有受刑人之畢業證書、薪資單、會員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5-30頁),且其迄今均無再犯他案,並有悔改實據以觀,是要難因受刑人於同一時段之失慮謬誤,因分作前後案,遽認受刑人後案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重大,使前案為促使受刑人改過自新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效,如逕將前案緩刑宣告予以撤銷,將有違緩刑制度在於鼓勵自新立意之虞。此外,依本案所存之卷證資料,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受刑人所犯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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