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9號原告 黃子芹 被告AlfonsoSunico(網路名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之情形,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其起訴狀上對於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記載,均非具體、明確,不合起訴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原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