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 吳佩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瑋庭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二二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聲請更生,惟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0622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使聲請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縱嗣後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由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受理在案,而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受高雄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0622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有高雄地院108年11月15日108年度司執字第106222號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考。故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之生活重建,如不為保全處分,任由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縱經審理後為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恐難順利進行,爰斟酌前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高雄地院108年司執字第106222號強制執行程序,洵屬必要,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108年司執字106222號財產所有人:吳佩璇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前鎮區瑞隆四23375全部備考公同共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13高雄市前鎮區瑞隆段四小段233地號--------------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124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38.762層:50.063層:50.064層:49.91騎樓:10.26地下層:10.64合計:209.69全部備考公同共有,主登記次序0003至0008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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