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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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陳明祥 被告 廖毓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毓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毓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