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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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605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游美玉

相對人即

債務人 余彩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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