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568號

債權人 廖继正

債務人 楊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提出執行名義正本暨本票原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