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9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聲請人 周千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本票發票人為 鄭輝龍 一人,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不符)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