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余岳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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