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宗英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5,955元,應徵裁判費189,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9,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