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71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最高法院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