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告 朱玉花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玉花 被告 陳秀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110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爭點整理狀。理由本院前以另件行政爭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及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卷273至29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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