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世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5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