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
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又附表各編號之刑,前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屬二類別,即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及附表編號2、4至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此二類別之同類別間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密接,重複非難性高;受刑人所犯前開二類別之各類別間,於犯罪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不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5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
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⑴有期徒刑6月、3月⑵有期徒刑2月、1月(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9日106年8月14、30日、106年9月1、14、22日、106年10月17、18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3日108年5月15日10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7年5月9日108年6月8日107年11月12日備註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駁回上訴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15日106年9月4日106年10月5日106年12月1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108原訴字第1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109年1月17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6月26日109年3月14日109年6月24日備註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4次)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4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18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19、20日106年11月7、8、21、22、23、30日106年10月2日106年11月15、16、17日106年12月22、23、24、25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10年11月10日112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月7日110年12月13日112年3月1日備註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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