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請人 許優米 相對人 鄭聰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7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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