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23號至第13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3號至第40號、111年度救字第490號至第4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對於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情形
聲請再審者,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聲請人對於111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3號至第40號
、111年度救字第490號至第4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然未表明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