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黃鈺雯
歐宏基 歐銘裕 歐聖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被告 陳在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予以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22萬9,558元【計算式:426.93平方公尺×108年度申報地價1,92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申報地價)×10%×15=1,229,5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萬9,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