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李錦燦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老年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請求之內容係以其為被繼承人 李吳 對之唯一繼承人,請求被告給付民國98年1月至106年6月間未給付被繼承人李吳對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合計341,304元,核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揆諸上開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