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58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陳志豪 住○○市○○○街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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