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