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