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銀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1,608元(計算式:160萬+120萬+120萬+120萬+2,20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