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世逸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月14日102年度聲字第30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4年2月2日104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助字第70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35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12日,有該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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