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7號聲請人 鄭富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鄭王滿 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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