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任明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陳威宏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任明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陳威宏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